既有建筑评定与改造检测鉴定技术

2021-08-09 浏览次数:387

既有建筑的使用人不得采取影响既有建筑使用安全、公众安全和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存放易燃、易爆、侵蚀性、有碍人身健康的物品,阻塞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损坏消防设施等特种设施,擅自拆改建筑的结构和围护结构,未经全体利益相关人的同意改变既有建筑的用途,随意增设附设结构物;随意拆改燃气、采暖、给排水、供电等管线和设施等】。


当遇有下列情况时,既有建筑的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对既有建筑进行或委托进行评定:

1 **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要继续使用;

2 出现危及使用安全的迹象;

3 拟进行改造或改变用途;

4 受到自然灾害或事故的影响;

5 毗邻新建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的使用安全;

6 有关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评定的房屋。

既有建筑的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宜对存在下列问题的既有建筑进行或委托进行评定:

1 拟出租、转让、出售、抵押等缺少安全证明的房屋;

2使用达到30年的居住建筑和达到20年的公共建筑;侵蚀性物质环境下,使用达到10年的工业建筑和使用达到15年的民用建筑;

3对性能或功能存在疑义既有建筑。

当遇有下列情况时,对既有建筑的功能或性能构成影响的单位、机构或个人,宜委托对受到影响的既有建筑进行评定:

1毗邻建设工程施工区可能或已经受到影响的既有建筑;

2 房屋的承租方等造成房屋的损坏;

3外部事故造成既有建筑损伤或性能受到影响;

4既有建筑的日照、自然采光或自然通风等功能受到影响。

既有建筑的评定宜采取以国家现行标准的基本规定为基准,对既有建筑性能或功能的实际状况进行评定的方式。对本规范*3.3.3条规定的评定,宜采取对既有建筑原有功能或性能受影响程度的评定方式。




zjygc66.b2b168.com/m/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