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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建业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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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宝安区航城街道九围*二工业区新艺工业园21号
  • 姓名: 余经理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已绑定

    梅州学校幼儿园抗震鉴定报告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装修装饰 房屋检测
  • 发布日期:2022-08-15
  • 阅读量:204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平方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广东深圳  
  • 关键词:梅州学校幼儿园抗震鉴定报告

    梅州学校幼儿园抗震鉴定报告详细内容

    房屋鉴定中心只是提供房屋安全鉴定的技术服务,鉴定为危房后,相关的维修加固等工作如何开展,不在他们的工作范围内。一般来说,相关的加固、拆除等费用应该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承担。
    梅州学校幼儿园抗震鉴定报告
    房屋抗震安全检测鉴定——后续使用年限的确定
    现有建筑抗震鉴定时首先应确定其后续使用年限,后续使用年限不同,采用的鉴定方法不同,鉴定的内容与要求也不同,鉴定结论可能会有所不同,达到的设防目标也会略有差异。标准中依据房屋的建造年代和设计依据的规范系列,将现有建筑的后续使用年限分为30
    年(A 类建筑) 、40 年(B 类建筑) 、50 年(C 类建筑) 三个档次,具体划分规定如下:(1) 在20 世纪70 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在80 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40 年或更长,且不得少于30 年。(2) 在20 世纪90 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 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 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 年。(3) 2001 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
    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
    年。标准给出的后续使用年限是一个低要求,当经济技术条件许可时应采用更高的要求来鉴定,尽可能提高其抗震能力。在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中,对于2001
    年以后建造的房屋,如果属于正常设计、施工,工程建设手续完备,房屋使用现状正常,且当地设防烈度未提高时,允许按后续使用年限40
    年的要求进行鉴定。
    梅州学校幼儿园抗震鉴定报告
    本公司除办理房屋抗震安全检测鉴定报告,还承接以下全国业务范围:

    1.出租房屋租赁前安全鉴定(办租赁合同用)
    2.房屋改变用途安全鉴定及改变使用功能鉴定
    3.工业厂房安全鉴定
    4.房屋质量的安全鉴定
    5.**仲裁委托鉴定
    6.建筑物改造加固
    7.拆改房屋安全鉴定
    8.房屋地基承载力.抗震鉴定
    9.房屋装饰装修安全鉴定
    10.施工周边房屋安全鉴定
    11.建筑物的年限鉴定
    12.灾后建筑物的鉴定
    13.近代建筑鉴定
    14.“五无工程建筑物的检测鉴定
    15.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和房屋安全事故鉴定
    16.危房鉴定及各种应急鉴定
    17.地铁共振引发的房屋损坏鉴定
    18.房屋加固增层改.修缮扩建鉴定
    19.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
    20.烟囱安全检测鉴定 烟囱质量检测鉴定
    21.文化.体育.娱乐.宾馆.餐饮.商铺.展厅等公共场所的开业前.转业前和资质年审前的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抗震安全检测鉴定报告
    我公司资质齐全、检测**单位、承接全国业务范围,办理房屋抗震安全检测鉴定报告
    本公司专业办理各类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房屋结构补强加固、房屋加固设计等等,出具*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
    欢迎各界人士来电咨询,优惠多多,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为您的房屋安全保驾**。
    梅州学校幼儿园抗震鉴定报告
    抗震设防烈度,一般情况下,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
    现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分为四类,其抗震措施核查和抗震验算的综合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丙类,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进行抗震验算。
    2 乙类,6~8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9度时应适当提高要求;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3 甲类,应经专门研究按不低于乙类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4 丁类,7~9度时,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允许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6度时应允许不做抗震鉴定。
    现有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续使用年限:
    1 在70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在8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40年或更长,且不得少于30年。
    2 在90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年。
    3 在2001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
    1.0.5 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现有建筑,其抗震鉴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A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2 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B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3 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1.0.6 下列情况下,现有建筑应进行抗震鉴定:
    1 接近或**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 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 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结构构件现有承载力:
    现有结构构件由材料强度标准值、结构构件(包括钢筋)实有的截面面积和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轴向力所确定的结构构件承载力。包括现有受弯承载力和现有受剪承载力等。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_50023-2009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B-房屋宽度 L-抗震墙之间楼板长度、抗震墙间距,房屋长度 b-构件截面宽度 h-构件截面高度 l-构件长度,屋架跨度 t-抗震墙厚度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_50023-2009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3 基本规定
    3.0.1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
    1 搜集建筑的勘察报告、施工和竣工验收的相关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应根据鉴定的需要进行补充实测。[)
    2 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3 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4 对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对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应说明其后续使用年限,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3.0.2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根据下列情况区别对待:
    1 建筑结构类型不同的结构,其检查的重点、项目内容和要求不同,应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
    2 对重点部位与一般部位,应按不同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鉴定。
    注:重点部位指影响该类建筑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关键部位和易导致局部倒塌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地震时可能造成次生灾 害的部位。
    3 对抗震性能有整体影响的构件和仅有局部影响的构件,在综合抗震能力分析时应分别对待。
    3.0.3 抗震鉴定分为两级。**级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A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当符合**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二级鉴定;当不符合**级鉴定要求时,除本标准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二级鉴定做出判断。
    B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检查其抗震措施和现有抗震承载力再做出判断。当抗震措施不满足鉴定要求而现有抗震承载力较高时,可通过构造影响系数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当抗震措施鉴定满足要求时,主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5%、次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0%,也可不要求进行加固处理。
    3.0.4 现有建筑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的基本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的平、立面,质量、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在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响的分析;当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高度分布突变时,应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应的要求鉴定。
    2 检查结构体系,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对重力的承载能力的部件或构件;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3 检查结构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当低于规定的较低要求时,应提出采取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
    4 多层建筑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本标准各章规定的较大值限值要求。
    5 当结构构件的尺寸、截面形式等不利于抗震时,宜提高该构件的配筋等构造抗震鉴定要求。
    6 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应满足结构整体性的要求;装配式厂房应有较完整的支撑系统。 7 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满足不倒塌伤人的要求;位于出入口及人流通道等处,应有可靠的连接。
    8 当建筑场地位于不利地段时,尚应符合地基基础的有关鉴定要求。
    3.0.5 6度和本标准各章有具体规定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当6度**级鉴定不满足时,可通过抗震验算进行综合抗震能力评定;其他情况,至少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按本标准各章规定的具体方法进行结构的抗震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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