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结构抗震性能鉴定
10.1 抗震鉴定条件的分析
房屋建于 2000 年,按当时的设计标准(89 规范)考虑抗震设防。本次裙房部分装改造后主要作为商业。根据国家标准《抗震鉴定标(GB50023-2009)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81-2015),按照 B 类建筑(后续使用年限 40 年)的要求,对房屋的结构抗震性能进行鉴定。
房屋结构抗震鉴定分结构抗震措施的鉴定和结构抗震承载力验算两步。按丙类建筑、7 度抗震设防(0.1g)、设计地震分组**组、特征周期为 0.9s、上海IV 类场地,框架抗震等级取三级,对房屋结构抗震性能进行验算。在此基础上, 根据实际鉴定结果,结合房屋结构的实际特点,对其装修改造方案的技术可行性 进行分析。
结构抗震计算时,将地下室**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层,考虑扭转耦联作用 与偶然偏心,在结构的两个方向分别考虑水平地震作用,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结构内力和弹性变形计算,计算振型数取 15 个,周期折 减系数取 0.7;房屋计算模型及荷载、材料参数取值等均同* 9.1 节。
10.2房屋结构抗震措施的调查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81-2015)关于 B 类建筑(后续使用 年限 40 年)的相关规定,按照框架结构(地下部分为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的 要求,对房屋结构抗震措施进行鉴定,参见表 11。从表 11 中可以看出,房屋 的构造措施基本满足抗震鉴定标准的要求。
10.4 房屋结构抗震性能综合评定 抗震措施鉴定结果表明:房屋结构抗震措施部分不满足抗震鉴定标准的要求。抗震性能验算结果表明:各层剪重比满足较小地震剪力系数要求(1.6%),刚重比满足结构稳定性验算要求(1.4);一层层间刚度比不能满抗震鉴定标准的要求,其余各楼层层间刚度比、受剪承载力比均满足现行抗震设计规范限值要求;房屋 X、Y 向在地震作用下的较大层间位移角均满足现行抗震设计规范关于框架结构体系的限值(1/550)。抗震承载力验算结果表明:部分框架柱和框架梁抗震承载力不足。
房屋抗震性能综合评定为不能满足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关于 B 类建筑(后续使用年限 40 年)的要求。
抗震鉴定结论与建议
现场检测及计算分析结果表明,房屋部分构件作适当的加固处理后,能满足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关于 B 类建筑(后续使用 年限 40 年)的要求,其装修改造方案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具体检测鉴定结论与 处理建议如下:
1. 房屋南北向表现为南端沉降大、北端沉降小,平均相对倾斜 1.1‰左右; 东西向表现为东端沉降大、西端沉降小,平均相对倾斜 1.0‰左右。房屋各方向相对倾斜值均低于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11-2010)关于同类建筑结构关于相对倾斜的限值(4.0‰)。
2. 房屋东西向整体表现为向东倾斜(局部向西倾斜),其倾斜 0.27~0.0.5‰之间;南北向整体表现无明显规律,其倾斜率在 0.01~0.41‰之间。房屋东西向倾斜规律与相对不均匀沉降趋势基本一致,各方向倾斜值均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关于同类建筑结构倾斜率的限值(4.0‰)。
3. 地下三层~六层结构混凝土强度可综合评定为 49.9MPa,满足原设计强度 等级(C40)的要求;装修改造设计时,建议混凝土强度等级取原设计值。
4. 部分柱粉刷层出现裂缝或剥落现象;楼梯间墙面出现裂缝、空鼓;一层 吊顶局部出现裂缝;部分墙面出现渗水现象,以上损伤均为非结构性损伤,不影 响房屋结构安全,建议在装修施工过程中,进行必要的修复处理。
5.不考虑地震作用下,考虑风荷载组合下,房屋整体满足结构安全性的要 求。房屋装修方案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但在装修改造中需对新增洞口周边构件进 行适宜的加固处理。
6. 房屋的构造措施基本满足抗震鉴定标准要求,但部分框架柱和框架梁抗 震承载力不足;房屋抗震性能综合评定为不能满足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关于 B 类建筑(后续使用年限 40 年)的要求。建议采用增大截面法和粘贴碳纤维布加固法对不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的框架柱和框架梁进行加固处理。
7. 在装修改造中建议上部荷载尽可能均匀分布,在参考原有荷载分布的基础上不作较大调整,办公区域隔墙建议尽量采用轻质隔墙,新增玻璃幕墙应保证与房屋结构可靠连接。
8.现场检测混凝土构件钻取芯样处,在改造施工过程中,建议及时采用高标号微膨胀细石混凝土进行修复处理。
地基、基础
1、地基因滑移,或因承载力严重不足, 或因其他特殊地质原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 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2、地基因毗邻建筑增大荷载, 或因自身局部加层增大荷载,或因其他人为因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3、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 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房屋抗震安全检测鉴定——现有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现有建筑与新建建筑工程有所不同,因此标准中对各类建筑的设防标准规定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提法也略有不同,主要是在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和适度设防类建筑上,由于平时接触的特殊与适度设防类建筑不多,仅对重点设防类建筑的设防标准做个说明。重点设防类的建筑,按照标准规定,6~8
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9度时应适当提高要求;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这里,9
度区现有建筑抗震措施的核查应适当提高要求,是指A 类建筑按B 类建筑的要求进行抗震措施核查,B 类建筑按C
类建筑的要求进行抗震措施核查。抗震验算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也就意味着在鉴定时可适当提高地震作用影响,以提高重点设防类建筑的抗震能力。现有建筑的设防标准还应根据建筑存在的有利和不利因素进行适当调整:(1) Ⅰ类场地时,重点设防类建筑的构造措施可按当地设防烈度的要求鉴定,标准设防类建筑的构造措施可按降低一度的要求鉴定。(2) Ⅳ类场地、复杂地形、严重不均匀土层上的建筑以及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时,应适当提高上部结构的抗震鉴定要求,上部结构的抗震能力应更富裕、整体性应更强,如地基梁、圈梁宜按提高一度的要求鉴定。(3) 7 度(0115 g) 和8 度(0130 g)
设防区的现有建筑,其设防标准与设防类别、场地条件有关。对于丙类建筑, Ⅰ类场地时可分别按6 ,7 度的要求核查抗震构造措施,
Ⅱ类场地时可分别按7 ,8 度的要求核查, Ⅲ,Ⅳ类场地时,可分别按8 ,9 度的要求核查;对于乙类建筑, Ⅰ类场地时可分别按7 ,8
度的要求核查抗震构造措施, Ⅱ类场地时可分别按8 ,9 度的要求核查, Ⅲ, Ⅳ类场地时,可分别按8 ,9 度更高的要求核查。(4) 有全地下室、箱基、筏基和桩基的建筑,可部分放宽上部结构的鉴定要求(如圈梁可按降低一度的要求鉴定) ,但不得全部降低。(5) 对密集建筑群建筑(房屋间距小于8m 或房屋高度的一半) 、包括防震缝两侧的建筑,应提高相关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如密集建筑群较高建筑物相关部位、防震缝两侧局部区域的构造可按提高一度的要求鉴定。(6) 对于规模很小的变电站、泵房等工业建筑,采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材料时,仍可按丙类建筑的要求检查结构体系和抗震措施。现有建筑的分级鉴定与综合抗震能力评定
房屋抗震安全检测鉴定——现有建筑的分级鉴定方法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分两级进行,级鉴定(抗震措施鉴定)
以宏观控制与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二级鉴定(抗震验算) 是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对于A
类建筑,当符合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二级鉴定;当不符合级鉴定要求时,应根据不符合级鉴定要求的情况,判定是否满足抗震鉴定要求,或是否需要进行*二级鉴定。对于B
类建筑,需进行抗震措施鉴定和抗震承载力验算后进行综合判断。当抗震措施不满足鉴定要求而现有抗震承载力较高时,可通过构造影响系数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当抗震措施满足鉴定要求时,主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值的95
%、次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值的90
%时,也可评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需要进行加固处理。级鉴定一般从结构体系、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结构整体性连接构造及局部易损易倒部位四个方面进行,根据结构体系、材料实际强度等级、整体性连接不符合鉴定要求的程度,得到整体影响系数,根据局部易损易倒部位不符合鉴定要求的程度,得到局部影响系数。*二级鉴定中,A
类建筑一般采用简化方法(如砌体结构的面积率方法、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屈服强度系数法)
计算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结合体系影响系数与局部影响系数得到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B 类建筑一般情况下按设计规范的方法进行构件承载力验算,同A
类建筑一样,构件承载力计算时可计入构造的影响(整体影响系数与局部影响系数) 得到构件的综合抗震承载力。对于B 类砌体结构,也可按A
类砌体结构采用面积率简化方法计算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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