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建筑结构的荷载可分为下列三类:
1 *荷载,包括结构自重、土压力、预应力等。
2 可变荷载,包括楼面活荷载、屋面活荷载和积灰荷载、吊车荷载、风荷载、雪荷载、温度作用等。
3 偶然荷载,包括爆炸力、撞击力等。
1.2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按下列规定对不同荷载采用不同的代表值:
1 对*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
2 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或准*值作为代表值;
3 对偶然荷载应按建筑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其代表值。
1.3 确定可变荷载代表值时应采用50年设计基准期。
1.4 荷载的标准值,应按本规范各章的规定采用。
1.5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或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标准组合设计时,对可变荷载应按规定的荷载组合采用荷载的组合值或标准值作为其荷载代表值。可变荷载的组合值,应为可变荷载的标准值乘以荷载组合值系数。
1.6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频遇组合设计时,应采用可变荷载的频遇值或准*值作为其荷载代表值;按准*组合设计时,应采用可变荷载的准*值作为其荷载代表值。可变荷载的频遇值,应为可变荷载标准值乘以频遇值系数。可变荷载准*值,应为可变荷载标准值乘以准*值系数。

*荷载应包括结构构件、围护构件、面层及装饰、固定设备、长期储物的自重,土压力、水压力,以及其他需要按*荷载考虑的荷载。
1、 结构自重的标准值可按结构构件的设计尺寸与材料单位体积的自重计算确定。
2、 一般材料和构件的单位自重可取其平均值,对于自重变异较大的材料和构件,自重的标准值应根据对结构的不利或有利状态,分别取上限值或下限值。常用材料和构件单位体积的自重可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
3、 固定隔墙的自重可按*荷载考虑,位置可灵活布置的隔墙自重应按可变荷载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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