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火灾房屋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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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火灾后目前可按《火灾后建筑结构鉴定标准》CECS252:2009,以及《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08、《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2014等国家现行规范及标准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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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温度判定火灾温度的高低和持续时间长短以及火灾作用位置接来安中,洲确地判定火灾温度影响到高温竹作用下混凝上构件的强度以及建筑结构的承载能力。在火灾后建筑结构的受损鉴员火温度来推定构件的剩余承载是十分重要的。只有通过科学的诊断,确定混凝土构作来放物的修复加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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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气、电、火等能源的需求量和使用量也在快速增加,相应的火灾隐患与火灾事故也明显增多。本文将就火灾中常见的物品损失、房屋损失及装修损失价格鉴定的意义、方法及目前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定领域的现状做浅显的探讨如下。  
一、 进行火灾价格鉴定的重要意义  
新《消防法》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08号令)将公安消防机构原“核定火灾损失”工作职责改为“统计火灾损失”,对火灾损失鉴定工作进行了较大调整。特别是《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火灾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是价格鉴定机构的重要职能,做好火灾损失价格鉴定工作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为房管部门排忧、企业解难,为受害者索赔提供有效依据。  
火灾事故,往往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及时、准确地对因火灾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价值进行确定,可为房管部门的安抚工作提供有效帮助,可作为案件办理和裁定的参考,可作为受害者索赔的重要依据。   
(二)为相关部门处理火灾损失事故提供有效的价格参考。
  火灾发生后,对于有损失赔偿纠纷的,价格鉴定机构介入进行损失鉴定,在**时间内统计核算出火灾造成的损失,将为相关部门在火灾损失的赔偿问题处理中提供有效的依据。    
二、 火灾造成物品损失的鉴定方法  
(一)、财产损失的价格鉴定方法  
1、确定损失物品数量、规格、型号  
火灾事故造成的财物直接损失,应按火灾发生前财产的价值减去火灾发生后财产的尚可利用价值进行确定。而确定火灾发生前财产的价值,必须首先弄清火灾殃及财务的规格型号、数量等实体状况。但是火灾后损失物品的*难度较大,如果当事人保存备份有损失物品的相关票凭的我们还可以做一参考,通过联系损毁物的销售方了解损毁物规格型号等。但是很多物品及物品的相关票证等信息都在火灾中化为灰烬。这时我们损失物品的数量、规格、型号等相关数据的*只能参考未完全损毁的残存物、当事人的叙述、相关证人的证明。在确定完损毁物品的品种、数量、规格型号、购置时间、损毁前状况等数据后,在确定尚未被损毁的物品数量后,则通过以下计算公式确定被损毁物品的数量:  
损毁物品数量=被损前物品数量-未损毁物品数量  
2、确定损失物品的重置价格  
直接方法:可以在市场上找到与损毁物品相同的产品,直接以其市场价格作为重置价值;在市场上找不到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则以损毁物原值作为重置价值。  
类比方法:在市场上找不到与烧损设备相同产品,但可以找到与之功能相类似的产品,参照其市场价格作为重置价值。  
在重置价格调查过程中以上述两种方法为指导思路,若当事人能提供损毁物的销售点或供货商我们可以直接通过销售点或者供货商调查到损毁物品的重置价格。在无法得知损毁物品的具体型号规格时我们只能在市场上找相同的类似替代产品做重置价格参考。  
3、计算损失价值  
鉴定价格=∑(S×单价)- C  
S:损失物品的数量  
C:残存物品的尚可利用价值  
对城乡居民家庭财产损失的核定,应划分三类分别进行:对家电、家具等财产损失,按鉴定基准日当地的重置成本价,按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使用时间达到或者**过使用年限的,仍有使用价值的按其重置价20%计算。对衣物、日常生活用品等财产损失,按照其烧损前价格的30%计算。对金银饰品等财产损失,则应以价格鉴定基准日金银销售中准价加加费价进行计算。  
(二)房屋建筑物的价格鉴定方法  
对城市在用房屋、构筑物损失的核定,以火灾时该类房屋、构筑物的工程造价乘以受灾建筑面积、烧损率计算。  
1、确定受损建筑物的面积  
在确定受损建筑物的面积时,首先要对受损建筑物进行现场实地测量。若火灾已导致建筑物坍塌,无法进行测量的,应参考该建筑物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等记载有受损建筑物面积的相关证件或证明。  
2、确定受损建筑物的重置价值  
重置价值=失火时该类房屋、构筑物工程造价(元/m2)×建筑面积(m2)  
对城市在用房屋、构筑物损失的核定,以火灾时该类房屋、构筑物的工程造价乘以受灾建筑面积、烧损率计算。工程造价应当以国家定额或鉴定基准日当地的建安工程平均价格为准。  
3、确定受损建筑物的损毁率  
根据《*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附录表C《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烧损率分类与取值》的评估方法,结合鉴定标的的实际损毁情况判断受损建筑物的损毁率。  
4、确定受损房屋的折旧年限  
根据《*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附录表B《财产折旧年限表》,结合鉴定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受损房屋的折旧率。  
5、计算损失价值  
a、在建建筑物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在建工程造价(元/m2)×受灾房屋、构筑物建筑面积(m2)×烧损率(%)  
b、在用建筑物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已使用时间(年)/折旧年限(年)]×烧损率(%)  
在用建筑物大部分是经过装修后已经投入使用的,那么在做建筑物损失价格鉴定的时候还应该包括在火灾中损失的装修部分。装修部分价格鉴定一般采用两种方法:  
①烧损后能够修复的,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  
②烧损后不能够修复的,按烧毁计算。  
在使用**种方法时我们可采用*咨询法,向装修行业从业人员进行修复方案和费用的咨询,这里不作详细解释。而全部烧毁的装修则可依据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已使用时间(年)/折旧年限(年)]  
重置成本的确定也有两种方法:  
①若当事人能提供损毁建筑物装修时所花的费用则可以用物价指数法:  
重置成本=历史成本×                                         
②如当事人不能提供损毁建筑物装修时所花费时可以用重置核算法:  
重置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购买、安装、人工等支出  
间接成本:不能计入直接成本的费用(管理费)  
三、 目前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现状及对策  
(一)、制度尚不够完善  
目前在价格鉴证工作领域中关于火灾损失的价格鉴定,委托、受理、鉴定、结案的程序及方法并无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相关部门还需要出台相应得实施工作细节,如火灾价格鉴定委托程序、受理程序、鉴定过程程序、结案程序、委托主体、收费主体、结论书的法律效力等一系列保证火灾价格鉴定工作有效进行的法律法规。  
(二)、案源较少  
案源较少的原因主要为近年来消防部门的预防工作到位,老百姓的防火防灾意识有所提高。但我们应主动与消防部门及森林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强联系与沟通,在事故发生后积极的配合他们完成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统计和鉴定。  
(三)、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及实践经验较为欠缺  
火灾属于毁灭性的灾害,各种物品、房屋损失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对于价格鉴定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及从业实践经验要求较高。火灾损失鉴定对于价格鉴证部门来说还是一个新领域。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欠缺是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一是此项工作的实践机会不多,经验积累不够,二是相关专业领域的学习重视程度不够。因此我们要要加强对火灾价格鉴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操作技术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借鉴其他地市区的先进经验和方法。不断完善自己的专业知识结构,拓宽自身的知识领域,熟悉掌握关于火灾价格鉴定专业的业务知识。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实践**的观点从而提高在火灾价格鉴定中工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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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可靠性鉴定及其适用标准
房屋结构的可靠性是指房屋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和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结构的预定功能包括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房屋结构的可靠性鉴定就是根据房屋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来评定房屋的可靠程度要求房屋结构安全可靠、经济实用、坚固耐久。目前我国房屋结构可靠性鉴定是对房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结构的可靠状态进行评价不包括地震和其他突发外力作用下房屋的可靠性。“9.11”事件后国内外有关学者又提出房屋可靠性还应包括房屋在遭受爆炸力和冲击力等偶然荷载作用时结构只是局部损坏不致连续倒塌的整体稳定性或牢固性。目前我国适用的鉴定标准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以下简称《可标》和《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08这两个标准只考虑了房屋的安全性和适用性。《可标》是在调查总结了多年来房屋可靠性鉴定的实践经验并通过验证性试验和试鉴定参考采用了国内外的科研成果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充实后完成的。其主要技术内容有基本规定、构件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鉴定评级、子单元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鉴定评级、鉴定单元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鉴定评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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