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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应按规定的鉴定程序(图3.2.1)进行。
图3.2.1 鉴定程序
3.2.2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应根据委托方提出的鉴定原因和要求,经初步调查后确定。
3.2.3 初步调查宜包括下列基本工作内容:
1 查阅图纸资料。包括程勘察报告、设计计算书、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图、施工及施工变更记录、竣工图、竣工质检及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验收文件、**观测记录、事故处理报告、维修记录、历次加固改造图纸等。
2 查询建筑物历史。包括原始施工、历次修缮、加固、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等情况。
3 考察现场。按资料核对实物现状,调查建筑物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查看已发现的问题、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等。
4 填写初步调查表,并宜按本标准附录A的格式填写。
5 制定详细调查计划及检测、试验工作大纲并提出需由委托方完成的准备工作。
3.2.4 详细调查宜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下列工作内容:
1 结构体系基本情况勘察:
1)结构布置及结构形式;
2)圈梁、构造柱、拉结件、支撑或其他抗侧力系统的布置;
3)结构支承或支座构造;构件及其连接构造;
4)结构细部尺寸及其他有关的几何参数。
2 结构使用条件调查核实:
1)结构上的作用(荷载);
2)建筑物内外环境;
3)使用史,包括荷载史、灾害史。
3 地基基础,包括桩基础的调查与检测:
1)场地类别与地基土,包括土层分布及下卧层情况;
2)地基稳定性;
3)地基变形及其在上部结构中的反应;
4)地基承载力的近位测试及室内力学性能试验;
5)基础和桩的工作状态评估,当条件许可时,也可针对开裂、腐蚀或其他损坏等情况进行开挖检查;
6)其他因素,包括地下水抽降、地基浸水、水质恶化、土壤腐蚀等的影响或作用。
4 材料性能检测分析:
1)结构构件材料;
2)连接材料;
3)其他材料。
5 承重结构检查:
1)构件和连接件的几何参数;
2)构件及其连接的工作情况;
3)结构支承或支座的工作情况;
4)建筑物的裂缝及其他损伤的情况;
5)结构的整体牢固性;
6)建筑物侧向位移,包括上部结构倾斜、基础转动和局部变形;
7)结构的动力特性。
6 围护系统的安全状况和使用功能调查。
7 易受结构位移、变形影响的管道系统调查。
3.2.5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工作步骤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的鉴定评级,应按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各分三个层次。每一层次分为四个安全性等级和三个使用性等级,并应按表3.2.5规定的检查项目和步骤,从**层构件开始,逐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个构件应按本标准附录B划分,并应根据构件各检查项目评定结果,确定单个构件等级;
2)应根据子单元各检查项目及各构件集的评定结果,确定子单元等级;
3)应根据各子单元的评定结果,确定鉴定单元等级。
2 各层次可靠性鉴定评级,应以该层次安全性和使用性的评定结果为依据综合确定。每一层次的可靠性等级应分为四级。
3 当仅要求鉴定某层次的安全性或使用性时,检查和评定工作可只进行到该层次相应程序规定的步骤。
3.2.6 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过程中,当发现调查资料不足时,应及时组织补充调查。
表3.2.5可靠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工作步骤和内容
注:1 表中地基基础包括桩基和桩;
2 表中使用性鉴定包括适用性鉴定和耐久性鉴定;对专项鉴定,耐久性等级符号也可按本标准*2.2.2条的规定采用。
3.2.7 民用建筑适修性评估,应按每一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分别进行,且评估结果应以不同的适修性等级表示。
3.2.8 民用建筑耐久年限的评估,应按本标准附录C、附录D或附录E的规定进行,其鉴定结论宜归在使用性鉴定报告中。
3.2.9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工作完成后,应提出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的编写应符合本标准*12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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