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混凝土结构暴露环境类别应按表3.2.1的规定确定。
表3.2.1 环境类别
3.2.2 当结构构件受到多种环境类别共同作用时,应分别针对每种环境类别进行耐久性设计。
3.2.3 配筋混凝土结构的环境作用等级应按表3.2.3的规定确定。
表3.2.3 环境作用等级
3.2.4 在长期潮湿或接触水的环境条件下,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设计应考虑混凝土可能发生的碱-骨料反应、钙矾石延迟生成反应和环境水对混凝土的溶蚀,在设计中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混凝土含碱量的限制应根据本标准附录B确定。
3.2.5 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设计尚应根据结构的实际使用条件,考虑高速流水、风沙以及车轮行驶对混凝土表面的冲刷、磨损等作用对耐久性的影响。
施工质量的附加要求
3.6.1 根据结构所处的环境类别与环境作用等级,混凝土的施工养护应符合表3.6.1的规定。
表3.6.1 施工养护制度要求
注:1 表中要求适用于混凝土表面大气温度不低于10℃的情况,否则应延长养护时间;
2 有盐的冻融环境中混凝土施工养护应按Ⅲ、Ⅳ类环境的规定执行;
3 矿物掺和料混凝土在Ⅰ-A环境中用于*浸没于水中的构件。
3.6.2 处于Ⅰ-A,Ⅰ-B环境下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保护层厚度施工质量验收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执行。
3.6.3 环境作用等级为C、D、E、F的混凝土结构构件,保护层厚度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选定的每一配筋构件,选择有代表性的较外侧钢筋8根~16根进行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的无破损检测;对每根钢筋,应选取3个代表性部位测量。
2 当同一构件所有测点有95%或以上的实测保护层厚度c1满足下式要求时,则应认为合格:
c1≥c-△ (3.6.3)
式中:c——保护层设计厚度;
△——保护层施工允许负偏差的**值,对梁、柱等条形构件取10mm,板、墙等面形构件取5mm。
3 不能满足*2款的要求时,可增加同样数量的测点进行检测,按两次测点的全部数据进行统计;仍不能满足*2款要求的,则判定为不合格,并应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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