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项目房屋检测
检测及判定标准1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检测及判定标准2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检测及判定标准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检测及判定标准4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行业类型检测鉴定
安全质量检测类型工程检测
检测类型安全质量检测
所在地广东
服务范围房屋检测,工程检测,房屋鉴定
欢迎来电咨询13902316521
服务公平 公正 科学 严谨
报价当地机构报价有优势
备案浙江省各地区住建局备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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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可提供解决方案
类型房屋检测鉴定
房屋一般是由第三方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部门进行检测,其检测项目包括对建筑材料的强度检测、钢筋配置检测、变形检测、裂缝检测等和其他检测。
不屋的结构形式其相应的结构检测方法也各有侧重: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应侧重检测钢筋配置、混凝土等级、裂缝分布、混凝土耐久性等情况。
砌体结构的房屋应侧重检测砌体强度、砂浆强度、构造措施和裂缝走向、墙体侵蚀等情况。
钢结构的房屋应侧重检测整体、局部变形检测、截面尺寸、焊缝无损探伤检测及构造查勘的检测。

房屋安全程序
(一)受委托
依法受房屋安全责人、利害关系人、住宅小区会、社区居民会、开发建设位(或施工企业)等当事人委托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对于特别危险的房屋和需要应急处置的房屋的安全委托,位应及时受,不能因资料提交不全等而推诿。委托人需填写房屋安全委托书,确定房屋内容和围,并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
(二)初始调查
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填写《房屋安全现场勘查表》。
(三)检测验算
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
(四)鉴论
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定性,根据标准和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其危险等级。
鉴论是《房屋安全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客观、真实反映房屋安全状况。按照《危险房屋标准》的规定,鉴论划分为非危房、危险点房、局部危房和整栋危房,分别对应A、B、C和D级。如果是(非危房),应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本)》划分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和严重损坏房。
(五)处建议
对被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建议。
经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位应当根据鉴论,在《房屋安全书》上提出以下处意见: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六)出具报告
《房屋安全书》由两名及以上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的人员签字,并由具有技术或注册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位负责人签字加盖位公章后签发。
《房屋安全书》仅作为房屋安全责人对房屋进行维护维修和危险治的依据,不作他用。

房屋安全与检测机构
鉴于国内高新科技的不断进步,建筑业的发展也要适应社会**发展趋势,积极建设安全性能较高的建筑物,同时给城市居民一个安全良好生活环境。现代城市居民对房屋建筑的要求也在逐步提高,安全性作为房屋建筑基本的质量属性之一,一直是工程管理部门和监理部门的重点。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已建造了大量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由于建造年代、使用年限、遭受不同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许多房屋的安全性有待评定;特别是一些已完工或正在建设中的房屋由于各种待因素的影响,有的已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损伤,为此有必要进屋安全性。
由于房屋的商品化、市场化,工作、方法及结论将直接与各相关方面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从而导致了一些法律问题,房屋安全性单位及人在工作中存在的各种技术和非技术问题,也是值得探讨与研究的。
1、房屋安全性的内容
1.1房屋安全性,主要是通过对房屋所在环境、对房屋作观察、查勘、检测、试验、复查原始资料和必要的验算,得出房屋在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查明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对照有关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作出房屋安全度的结论,同时为了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与建议。房屋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测,也是房屋维修管理的一项相当重要的经常性的技术管理工作,房屋技术是一种特殊的具有技术鉴别判断性、评估性的检查。
1.2房屋的危险程度(即危房鉴定)。对那些**期服役、先天不足、管理不善、使用条件恶劣及人为因素等的影响,造成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变异,局部或整体坍塌的,需要作进一步检查检测判断分析,以确定房屋的危险程度(一般是指单栋建筑物)。
1.3房屋的安全性评价。包括厂房、办公、住宅楼、烟囱、围墙等,其评价内容是以可靠度、完损等级和危险程度进行技术性检测,从而给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房屋的安全使用及维修提供可行的依据。
1.4需改变使用功能的结构安全度。凡需改变或已经改变旧房使用功能的必须作出论证,这主要应视旧房的结构牢固程度,鉴别其改变用途以后是否因增加负荷或拆改结构而影响安全,鉴别在改变用途前其结构能否满足新的使用功能要求。
1.5旧房加层改造前的可行性技术。
1.6相邻房屋间影响程度的技术。
新建房屋施工(如打桩、开挖、排水等)对相邻房屋的影响。相邻房因建房时间的先后不同,产生损坏的纠纷赔偿处理,都应对房屋自身的影响程度作出。
1.7其他技术。如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纠纷等。
2、安全性检测的思考
房屋安全性工作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才在全国普遍提出的,经过近二十年的工作实践,出现了不少的问题,有些纯为科学技术问题,有些则与科学技术水平无关,为此,就部分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2.1检测工作的资质问题。表面上看资质并不是很重要的问题,其实不然。目前房屋安全性工作,大多结论都要依赖于检测数据,若检测的数据全面、详细、准确,其结论也就科学、公正,报告才具有性。
3、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房屋检测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协调和与外部的协调工作,避免引起的不正当竟争行为从而导致的检测的不公正或违法行为,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法律环境。
通过对房屋检测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和体会,探讨房屋检测工作中的新问题,其根本意图在于警钟常鸣,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让检测工作能真正起到**房屋安全、**生命财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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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屋安全检测书?
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使用的房屋。
*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通过房屋安全等手段,有效排除危险房屋及其他房屋不安全因素的活动。
*四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定期检查、预防为主、科学、结合的原则。
*五条 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进屋安全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屋安全管理。
*六条 房屋安全单位应取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安全资质证书,从事与资质等级相应的房屋安全工作,并使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样式的房屋安全章和书文本。
房屋安全人员应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房屋安全员证,持证上岗。
房屋安全资质证书和房屋安全员证每年审验一次。
*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应申请房屋安全;
(一)房屋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公共场所用房5年未作安全的;
(三)装饰装修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四)改变房屋用途,危及房屋安全的;
(五)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事故和出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
*八条 房屋使用人发现房屋有不安全因素,可要求房屋所有人申请房屋安全;房屋所有人拒不申请房屋安全的,房屋使用人可自行申请。
*九条 在房屋密集区内兴建10层以上建筑或附设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可能损坏施工区周边房屋的,建设单位可在基础施工前申请对施工区周边房屋进行安全。
*十条 申请人申请房屋安全,应向房屋安全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十一条 房屋安全单位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房屋安全。房屋安全包括下列各项工作:
(一)查明房屋历史和现状;
(二)验算分析,论证定性,提出处理意见;
(三)制发房屋安全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报送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有耐高温、耐腐蚀等内容的和大型的房屋安全,可适当延长完成房屋安全的时间。
*十二条 房屋安全单位和房屋安全人员从事房屋安全,应严格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并及时提供切合实际情况的。
*十三条 房屋安全单位进屋安全,应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
经为危险房屋的,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经为非危险房屋的,费由申请人承担。
建设单位申请对施工区周边房屋进行安全的,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自然灾害危及房屋安全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安全单位进屋安全,并承担费。
*十四条 经为危险房屋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观察使用;
(二)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处理使用;
(三)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人员安全的,停止使用;
(四)整栋危险,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整体拆除。
*十五条 经为危险房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屋安全书所作结论,及时向房屋所有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房屋所有人应按危险房屋通知书载明的要求,及时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拒不采取排险措施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排除措施,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房屋使用人不得阻碍。
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需要房屋使用人临时迁出的,房屋所有人应让其在解除危险后及时迁回。
*十七条 在气候恶劣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危险房屋的检查;危险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对危险房屋进一步采取排险措施。
*十八条 危险房屋需要拆除重建的,由房屋所有人持房屋安全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手续。
*十九条 规划批租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危险房屋,在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规划批租用地红线之日起满一年后,建设单位未拆除的,危险房屋所有人可持房屋土地和房屋产权证以及危险房屋书,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危险房屋拆除重建手续;重建时不得改变原房屋高度、层数和面积。
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公告规定的拆迁范围内的危险房屋,自房屋拆迁公告制发之日起,由拆迁人负责监护,采取防、排险措施。
*二十条 异产与危险房屋毗连的,由异产所有人和危险房屋所有人共同按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进行排险。
*二十四条 本办法* 七条*(一)项所称房屋规定使用年限,是指钢结构和钢混结构房屋使用满55年,砖混结构房屋使用满50年,砖木结构房屋使用满40年,简易结构房屋使用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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