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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综合评定原则
①、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房屋的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构件的危险性程度判定为基础,结合下列因毒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判断·
1 各危险构件的损伤程度;
2 危险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重要性、数量和比例;
3 危险构件相互间的关联作用及对房屋整体稳定性的影响;
4周围环境,使用情况和人为因毒对房屋结构整体的影响,
5 房屋结构的可修复性。
②、在地基、基础、上部结构构件危险性呈关联状态时,应联系结构的关联性判定其影响范围。
③、房屋危险性等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阶给地是危险性鉴定中,当他是评定为危险状态时,应将房运评定为D级:
2、当地基评定为非危险状态时,应在*二阶段鉴定中,综合评定房屋基础及上部结构(含地下室)的状况后作出判断。
④、对传力体系简单的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可根据危险构件影响范围直接评定其危险性等级。
⑤、危险房屋鉴定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房屋的建筑、结构概况以及使用历史、维修情况等;
2 鉴定目的、内容、范围、依据及日期;
3 调查、检测、分析过程及结果;
4 评定等级或评定结果;
5 鉴定结论及建议;
6 相关附件。
⑥、鉴定报告中,应对危险构件的数量、位置、在结构体系中的作用以及现状作出详细说明,必要时可通过图表来进行说明。
⑦、在对被鉴定房屋提出处理建议时,应结合周边环境,经济条件等各类因素综合考虑。
⑧、对于存在危险构件的房屋,可根据危险构件的破损程度和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下列处理措施:
1 减少结构使用荷载;
2 加固或更换危险构件;
3 架设临时支撑;
4 观察使用或停止使用;
5 拆除部分或全部结构。
⑨、对评定为局部危房或整幢危房的房屋,可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 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 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 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 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幛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5 按相关规定处理:适用于有特殊规定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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