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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抗震安全检测鉴定——现有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现有建筑与新建建筑工程有所不同,因此标准中对各类建筑的设防标准规定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提法也略有不同,主要是在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和适度设防类建筑上,由于平时接触的特殊与适度设防类建筑不多,仅对重点设防类建筑的设防标准做个说明。重点设防类的建筑,按照标准规定,6~8 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9度时应适当提高要求;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这里,9 度区现有建筑抗震措施的核查应适当提高要求,是指A 类建筑按B 类建筑的要求进行抗震措施核查,B 类建筑按C 类建筑的要求进行抗震措施核查。抗震验算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也就意味着在鉴定时可适当提高地震作用影响,以提高重点设防类建筑的抗震能力。现有建筑的设防标准还应根据建筑存在的有利和不利因素进行适当调整:(1) Ⅰ类场地时,重点设防类建筑的构造措施可按当地设防烈度的要求鉴定,标准设防类建筑的构造措施可按降低一度的要求鉴定。(2) Ⅳ类场地、复杂地形、严重不均匀土层上的建筑以及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时,应适当提高上部结构的抗震鉴定要求,上部结构的抗震能力应更富裕、整体性应更强,如地基梁、圈梁宜按提高一度的要求鉴定。(3) 7 度(0115 g) 和8 度(0130 g) 设防区的现有建筑,其设防标准与设防类别、场地条件有关。对于丙类建筑, Ⅰ类场地时可分别按6 ,7 度的要求核查抗震构造措施, Ⅱ类场地时可分别按7 ,8 度的要求核查, Ⅲ,Ⅳ类场地时,可分别按8 ,9 度的要求核查;对于乙类建筑, Ⅰ类场地时可分别按7 ,8 度的要求核查抗震构造措施, Ⅱ类场地时可分别按8 ,9 度的要求核查, Ⅲ, Ⅳ类场地时,可分别按8 ,9 度更高的要求核查。(4) 有全地下室、箱基、筏基和桩基的建筑,可部分放宽上部结构的鉴定要求(如圈梁可按降低一度的要求鉴定) ,但不得全部降低。(5) 对密集建筑群建筑(房屋间距小于8m 或房屋高度的一半) 、包括防震缝两侧的建筑,应提高相关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如密集建筑群较高建筑物相关部位、防震缝两侧局部区域的构造可按提高一度的要求鉴定。(6) 对于规模很小的变电站、泵房等工业建筑,采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材料时,仍可按丙类建筑的要求检查结构体系和抗震措施。现有建筑的分级鉴定与综合抗震能力评定
房屋抗震安全检测鉴定——现有建筑的分级鉴定方法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分两级进行,级鉴定(抗震措施鉴定) 以宏观控制与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二级鉴定(抗震验算) 是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对于A 类建筑,当符合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二级鉴定;当不符合级鉴定要求时,应根据不符合级鉴定要求的情况,判定是否满足抗震鉴定要求,或是否需要进行*二级鉴定。对于B 类建筑,需进行抗震措施鉴定和抗震承载力验算后进行综合判断。当抗震措施不满足鉴定要求而现有抗震承载力较高时,可通过构造影响系数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当抗震措施满足鉴定要求时,主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值的95 %、次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值的90 %时,也可评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需要进行加固处理。级鉴定一般从结构体系、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结构整体性连接构造及局部易损易倒部位四个方面进行,根据结构体系、材料实际强度等级、整体性连接不符合鉴定要求的程度,得到整体影响系数,根据局部易损易倒部位不符合鉴定要求的程度,得到局部影响系数。*二级鉴定中,A 类建筑一般采用简化方法(如砌体结构的面积率方法、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屈服强度系数法) 计算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结合体系影响系数与局部影响系数得到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B 类建筑一般情况下按设计规范的方法进行构件承载力验算,同A 类建筑一样,构件承载力计算时可计入构造的影响(整体影响系数与局部影响系数) 得到构件的综合抗震承载力。对于B 类砌体结构,也可按A 类砌体结构采用面积率简化方法计算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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